日期:2018-01-21 17:37:46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关于代开0 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代开普通0 的规定
国税函[2004]1024号《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0 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合肥代理记账申请代开0 的范围与对象如下: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0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0 :
1、纳税人虽已领购0 ,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0 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0 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0 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0 或者停止发售0 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0 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0 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0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0 。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0 的,为其代开0 。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0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0 。
申请代开0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0 。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0 的规定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0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0 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0 ,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0 。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0 "这一规定,已经有个改变。在税总函〔2016〕145号《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0 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0 。
税总函〔2016〕145号中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事宜。因此,文件中只规定了相应的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业务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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