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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司注册那种情况下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0 ?

日期:2018-01-22 10:07:38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合肥公司注册那种情况下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0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0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0 :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据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0 ;2、私自印制专用0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0 ;4、借用他人专用0 ;5、未按专用0 开取要求开具专用0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0 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0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0 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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