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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日期:2019-02-13 09:10:08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税务机关必须向 法院提出能够证明纳税人的诉讼不能成立的理由,才能胜诉。这是行政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从税务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该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课税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纳税人无法改变,税务机关实际上处于“主张者”的地位,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同时,税务机关取证较纳税人容易,也有助于其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行政。坚持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照顾到了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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