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2-13 09:10:13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包括四种形式: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 法院实行地域管辖,中、高级 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3)裁定管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灾害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条件和审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管辖权发生争议两类情况。
(4)移送管辖。指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 法院。受移送的 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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