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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

日期:2019-02-13 09:10:16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西方税收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指 征税以不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其立论基础是确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充分效率。倡导税收中性的目的是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而让市场在不扭曲或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调节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行。

    税收中性思想早是在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税收理论中提出的。它的代表人物斯密主张把税收职能限制在满足 公共需要的范围内。经济学家李嘉图认为,一切赋税都有害于社会再生产,反对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预。19世纪末,新古典经济学派代表英国的马歇尔基于“均衡价格理论”,认为 课税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税收超额负担,提出凡是影响价格均衡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才能保持均衡价格。西方经济学家的税收中性原则是以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为背景的。

    从实践看,20世纪50年代前,没有一个 实行过税收中性原则。1954年以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相继推出税率比较单一的增值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些学者还主张税收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也应保持中性,不应厚此薄彼,以促使资本在国际上自由地有效地流动。按照这种理论,一国 不应对引进外资采取减免税措施,税收饶让也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其实,税收中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 占有,必然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影响,特别会发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因此,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推崇 全面干预经济学说,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具有“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在当代,随着 调节经济职能的扩大,税收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 经济生活。所以,现在更多的经济学家认为,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税收的中性和非中性要视税收是否有利于经济运转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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