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五月初开始,原本适用于百分之十七的税率的货物以及服务等等,适用于百分之十六税率。原本适用于百分之十一的货物、服务已经不动产等等,现在适用于半分之十税率。合肥财务公司提示原本适用于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一税率纷纷下降一个点!
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0 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0 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0 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0 。
举例说明。A企业2018年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0 。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0 ,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0 。
18号公告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0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0 的,按照原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0 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0 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0 ,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0 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0 。
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0 ,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0 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0 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0 。如B企业已经将此0 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0 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0 。
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0 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0 。如B企业还未将此0 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0 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0 后,再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0 。如B企业已经将此0 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0 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0 。
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0 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0 。